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7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潘怡華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57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詩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29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李詩蘋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李詩蘋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6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2 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45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0年間復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49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56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1年1 月11日經停止戒治釋放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而於91年6 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停止戒治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尚經本院以90年度壢簡字第6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經執行完畢。又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審訴字第3002號、98年度審訴字第269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均確定後,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36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再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6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經與上開有期徒刑入監接續執行,於99年2 月11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甫於99年11月4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12月7 日某時,在桃園縣平鎮市○○路110 巷17號住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未扣案)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12月8 日某時,在上揭住所,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溶水稀釋後置放於針筒(未扣案)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因其形跡可疑,經警於99年12月10日下午1 時2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37號前予以攔檢盤查,並經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後,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78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