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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六九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六九七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麻藥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上之罪,為累犯,詎又不知悔改,復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之某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十三日十四時止,在桃園縣平鎮市○○路附近一民宅及其他不詳處所,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管靜怡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六九七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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