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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31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3132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甘英利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4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甘英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甘英利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少調字第55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2年6 月3 日入勒戒處所,執行結果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92年6 月23日釋放出所,並經本院為不付審理裁定確定;復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5年度聲勒字第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5年3 月22日入勒戒處所,執行結果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95年4 月11日釋放出所;復於97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16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7年2 月16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思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7 月7日中午12時許,在其桃園縣蘆竹鄉○○村○○路191 巷20弄1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使生煙氣而吸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0 年7 月10日晚間10時30分許經警採尿送驗,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被告於100年7 月10日晚間10時30分許為警採集尿液經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結果,安非他命類呈陽性反應,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檢體紀錄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在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施用進入人體後,經人體代謝作用,約百分之7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百分之90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 日,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 月8 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可按。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謝最先是去N-甲基(N-demethylation)形成安非他命,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在正常尿液PH值情況下,24小時內,有43%服用劑量以甲基安非他命原態排出;又施用安非他命後,其尿液不致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其尿液可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和其代謝物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3年11月2 日管檢字第0930010499號函可按。本件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經檢驗後既呈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自足徵被告應有於100 年7 月10日晚間10時3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期間內某一時刻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曾於97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16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7年2 月16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前開前科與執行情形,前已有數次施用毒品之前科,又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惟其本件施用之犯罪情節不重,所犯屬自戕行為與其犯後自白犯情,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鄭吉雄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3132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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