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7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軒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5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軒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軒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羅軒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 ├────┼────────┬────────┼────────┬────────┤ │犯罪日期│97年8 月2 日為警│97年8 月2 日為警│97年10月31日凌晨│97年10月28日 │ │ │採尿時起回溯26小│採尿時起回溯96小│3 時10分許為警採│ │ │ │時內之某時(不含│時內之某時(不含│尿時起回溯26小時│ │ │ │為警查獲後) │為警查獲後) │內之某時(不含為│ │ │ │ │ │警查獲後)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 │97年度毒偵字第 │97年度毒偵字第 │97年度毒偵字第 │ │查│ │4684號 │4684號 │6101號 │6101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 │97年度審訴字第 │98年度審訴字第 │98年度審訴字第 │ │事│ │3011號 │3011號 │383號 │383號 │ │實├──┼────────┼────────┼────────┼────────┤ │審│判決│97年12月30日 │97年12月30日 │98年5月25日 │98年5月25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 │97年度審訴字第 │98年度審訴字第 │98年度審訴字第 │ │定│ │3011號 │3011號 │383號 │383號 │ │判├──┼────────┼────────┼────────┼────────┤ │決│確定│98年2月2日 │98年2月2日 │98年5月25日 │98年5月25日 │ │ │日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