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3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煥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煥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煥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聲字第1334號│├───────┬───────────┬───────────┬───────────┤│編 號│ 壹 │ 貳 │ 叁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肆月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98年11月13日晚間9 時前│99年5 月9 日中午12時許│99年5 月31日晚間8 時許││ │之某時 │前之某時 │前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關年度及案號 │99年度偵字第12729號 │99年度偵字第24567 號、│ ││ │ │24961號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 事 │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1226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129 號 │同左 ││ 實 ├────┼───────────┼───────────┼───────────┤│ 審 │判決日期│99年10月4日 │100年2月25日 │同左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定 ├────┼───────────┼───────────┼───────────┤│ 判 │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1226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129 號 │同左 ││ 決 ├────┼───────────┼───────────┼───────────┤│ │確定日期│99年11月1日 │100年3月28日 │同左 │├──┴────┼───────────┴───────────┴───────────┤│備 註│編號貳、叁: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