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湯玉珍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玉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玉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參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例如吸毒、竊盜、搶奪、強盜等犯罪,是否會因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而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乙節,即應逐一檢討各罪名之規定,再決定其性質係數罪或一罪,而為避免行為人多數犯罪,因數罪併罰之結果,致刑罰輕重失衡,其犯罪數代表犯罪行為人穩定的人格傾向,總之相對應的,刑罰之使用必要逐漸退縮之情形下,對於數罪併罰之量刑,對於第一重宣告刑固然是全數記入應執行刑之基數,但是從第二重宣告刑開始則按照責任遞減係數,基此,爰參酌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之時間、次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聲字第1994號│├───────┬───────────┬───────────┬───────────┤│編 號│ 壹 │ 貳 │ 叁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貳月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1項 │第2項 │第1項 │├───────┼───────────┼───────────┼───────────┤│犯 罪 日 期│99年1月19日 │99年1月20日 │97年4月12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424號 │ │99年度偵字第1483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877號 │同左 │99年度壢簡字第1536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9年6月25日 │同左 │99年8月26日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877號 │同左 │99年度壢簡字第1536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6月25日 │同左 │99年11月27日 │├──┴────┼───────────┼───────────┼───────────┤│編 號│ 肆 │ 伍 │ 陸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柒月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項 │第2項 │第1項 │├───────┼───────────┼───────────┼───────────┤│犯 罪 日 期│99年4月26日 │99年4月26日 │99年6月2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2138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3226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1707號 │同左 │99年度審訴字第1844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0年1月28日 │同左 │100年2月9日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1707號 │同左 │99年度審訴字第1844號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1月28日 │同左 │100年2月9日 │├──┴────┼───────────┼───────────┼───────────┤│編 號│ 柒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叁月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第2項 │ │ │├───────┼───────────┼───────────┼───────────┤│犯 罪 日 期│99年6月2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年度及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3226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後 ├────┼───────────┼───────────┼───────────┤│ 事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1844號 │ │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0年2月9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定 ├────┼───────────┼───────────┼───────────┤│ 判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1844號 │ │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2月9日 │ │ │├──┴────┼───────────┴───────────┴───────────┤│備 註│編號壹、貳: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877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肆、伍: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7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陸、柒: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8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