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柏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柏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