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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67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張淑華林宜靜林維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6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侯坤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0年度易字第66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侯坤旭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裁定自民國100年6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10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0年7月6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服刑,本院復於同日開除人犯一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執壬字第7134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既已非本院在押之人犯,本院自無從再對聲請人之聲請為准駁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林維斌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67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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