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65號

更定累犯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俞力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6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MAUNG MAU.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就已確定之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148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MAUNG MAUNG MYINT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MAUNG MAUNG MYINT前因強盜案件,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63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甫於民國98年4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復於99年10月7日犯有本案竊盜犯行,遂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148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則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當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觀諸原確定判決疏未依法論以累犯,進且所處刑罰迄未執行完畢,茲檢察官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65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更定累犯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