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0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東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東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東霖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東霖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1日 │1日 │ ├───────┼───────────┼───────────┼───────────┤ │犯 罪 日 期│99年5 月12日為警採尿之│99年5月5日16時許 │99年4月18日 │ │ │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 │ │ ├──┬────┼───────────┼───────────┼───────────┤ │偵 │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4262號 │99年度毒偵字第4578號 │99年度偵字第26601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簡字第5635號 │99年度簡字第6921號 │100年度桃簡字第459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7月2日 │99年8月23日 │100年2月25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簡字第5635號 │99年度簡字第6921號 │100年度桃簡字第459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7月22日 │99年10月18日 │100年4月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