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8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彭政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政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政雄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查受刑人彭政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0 年3 月7 日,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0 年1 月27日,係在100 年3 月7 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彭政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 │1 日 │1 日 │├────────┼───────────┼───────────┤│ 犯 罪 日 期 │99年10月12日 │100 年1 月27日 │├──┬─────┼───────────┼───────────┤│ 偵 │ 機 關 │桃園地檢署 │桃園地檢署 ││ ├─────┼───────────┼───────────┤│ 查 │ 案 號 │99年度毒偵字第5557號 │100 年度偵字第5081號 │├──┼─────┼───────────┼───────────┤│ 最 │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100 年度審簡字第11號 │100 年度壢簡字第844 號││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0 年2 月11日 │100 年5 月25日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定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決 ├─────┼───────────┼───────────┤│ │ 確定日期 │100 年3 月7 日 │100 年6 月20日 │├──┴─────┼───────────┴───────────┤│ 備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