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18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許曉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1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卓明宣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6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卓明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卓明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7 月確定,於民國99年1 月2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於100 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卓明宣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0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又因再犯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案,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435號判決、98年度壢簡字第2234號判決先後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確定,上開4 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7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並移送執行;又因施用毒品案,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移送接續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 年10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7361 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 年6 月15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1 年5 月6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18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