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金治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治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叄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金治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99年4 月21日,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8年10月21日;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8年10月22日;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8年5 月4 日;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8年6 月24日;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8年10月2 日;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8年11月4 日,均係在99年4月21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葉韋廷
附表:受刑人金治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加重竊盜 │共同加重竊盜 │竊盜 │偽造文書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1月19日 │98年10月21日 │98年10月22日 │98年5月4日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27814號 │99年度偵字第884號 │99年度偵字第884號 │98年度偵字第25738 、14││ │ │ │ │ │546 號、99年度偵字第14││ │ │ │ │ │59、14746號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11號 │99年度易字第300號 │99年度易字第300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399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99年3月19日 │99年5月18日 │99年5月18日 │100年3月11日 │├──┼─────┼───────────┼───────────┼───────────┼───────────┤│ 確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 案 號 │99年度上易字第863號 │99年度易字第300號 │99年度易字第300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399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9年4月21日 │99年5月18日 │99年5月18日 │100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否 ││之案件 │ │ │ │ │├────────┼───────────┼───────────┴───────────┼───────────┤│ 備 考 │ │2、3案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編 號 │ 5 │ 6 │ 7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6月24日 │98年10月2日 │98年11月4日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25738 、14│98年度偵字第25738 、14│98年度偵字第25738 、14││ │ │546 號、99年度偵字第14│546 號、99年度偵字第14│546 號、99年度偵字第14││ │ │59、14746號 │59、14746號 │59、14746號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399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399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399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0年3月11日 │100年3月11日 │100年3月11日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 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399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399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399號 ││ 決 ├─────┼───────────┼───────────┼───────────┤│ │ 確定日期 │100年4月6日 │100年4月6日 │100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考 │4、5、6、7案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