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政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政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郭俊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 │100 年2 月2 日晚上│100年7月23日 │ │ │6 時50分回溯96小時│ │ │ │內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100 年度毒│桃園地檢100 年度毒│ │關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1528號 │偵字第3925號 │ ├──┬────┼─────────┼─────────┤ │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 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2302│100 年度桃簡字第 │ │ 事 │ │號 │2232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6月30日 │100年9月5日 │ ├──┼────┼─────────┼─────────┤ │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 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2302│100 年度桃簡字第 │ │ 判 │ │號 │2232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8月1日 │100年10月14日 │ ├──┴────┼─────────┼─────────┤ │ │臺北地檢100 年度執│桃園地檢100 年度執│ │ 備 註 │字第4540號 │字第13680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