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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3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3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春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春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春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李春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2項                 │第1項                 │
├───────┼───────────┼───────────┼───────────┤
│  犯罪日期    │99年2 月9 日上午某時許│99年2 月9 日上午某時許│99年3 月30日中午某時許│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2021號  │99年度毒偵字第2021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511號、│
│              │                      │                      │99年度毒偵字第2778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231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231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394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8月24日           │99年8月24日           │99年8月24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231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231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394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8月24日           │99年8月24日           │99年8月24日           │
├──┴────┼───────────┴───────────┼───────────┤
│              │編號1 、2 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編號3 、4 之罪,經原判│
│ 備       註  │月確定。                                      │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
│              │                                              │年2月確定。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2項                 │                      │第2項                 │
├───────┼───────────┼───────────┼───────────┤
│  犯罪日期    │99年3 月30日晚間某時許│98年3 月22日下午5 時30│98年8 月2 日晚間7 時為│
│              │                      │分許                  │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
│              │                      │                      │某時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511號、│99年度偵緝字第347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685號  │
│              │99年度毒偵字第2778號  │                      │                      │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394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579號  │100 年度審易字第429 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8月24日           │99年10月29日          │100年4月15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394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579號  │100 年度審易字第429 號│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8月24日           │99年11月29日          │100年5月9日           │
├──┴────┼───────────┼───────────┴───────────┤
│              │編號3 、4 之罪,經原判│                                              │
│ 備       註  │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                                              │
│              │年2月確定。           │                                              │
└───────┴───────────┴───────────────────────┘
┌───────┬───────────┬───────────┐
│    編號      │          7           │          8           │
├───────┼───────────┼───────────┤
│    罪名      │傷害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              │                      │12條第4 項、第13條第4 │
│              │                      │項(想像競合)        │
├───────┼───────────┼───────────┤
│  犯罪日期    │99年3 月12日上午11時許│98年某月間起至99年3 月│
│              │                      │18日晚間6 時許止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9年度偵字第15749號   │99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0 年度壢簡字第426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290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8月22日          │100年9月5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0 年度壢簡字第426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290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9月26日          │100年10月3日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37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