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5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仁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6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仁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仁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9年8月1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於100 年11月1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及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⑴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各一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78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有期徒刑3 月、有期徒刑2 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並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097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7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⑶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20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有期徒刑4 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⑴⑵所列各罪,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抗字第983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上開⑶所列之罪再與前揭⑴⑵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1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6431 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