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譚道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譚道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於民國99年1 月19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譚道立⑴前於98年6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59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於98年9 月5 日確定;⑵又於98年6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81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於98年12月21日確定;⑶又於98年7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6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98年9 月12日確定;⑷又於98年9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35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99年2 月12日確定;⑸又於98年10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7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於98年9 月12日確定;⑹上揭⑴⑵⑶⑷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4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⑺又於99年2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7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於99年6 月28日確定;;上開⑹⑺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9年1 月19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373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8 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7 月12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