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卜天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卜天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卜天金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刑,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445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