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淑華張宇葭林維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建碩原名廖金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內被告廖建碩關於「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 小時之義務勞務」,均應更正為「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50小時之義務勞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內被告廖建碩關於「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 小時之義務勞務」,顯係誤寫,然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均應更正為「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50 小時之義務勞務」。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維斌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