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緝字第8 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游紅桃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緝字第8 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仁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毒偵字第3584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14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周仁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周仁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於民國90年6 月19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緝字第2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4年5 月間至95年4 月24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另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18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100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8年4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5 月19日晚間7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00 巷18號對面之鐵皮屋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同日晚間9 時40分許,在上址鐵皮屋內為警查獲,經其同意後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游紅桃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恩如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緝字第8 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