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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4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蘇昌澤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140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顧宏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2081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6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顧宏騰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柒包(驗餘合計淨重叁點叁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顧宏騰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毒聲字第61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100 年10月26日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19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於同年間,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20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101 年2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1 年5 月17日下午4 時30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某不詳處所,以抽菸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1 年5 月17日下午2 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街211 巷1 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施用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7包(驗餘合計淨重3.36公克),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408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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