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51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智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智隆之羈押自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陳智隆因竊盜案件,於民國101 年6 月6 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犯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項第5 款之規定,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20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上開刑期,而於101 年6 月21日發交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此有該署101 年執丑字第8031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本院原羈押被告之原因既已因前開借提執行而消滅,其之羈押即應自101 年6月21 日起應予撤銷。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