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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12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黃俊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51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智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智隆之羈押自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陳智隆因竊盜案件,於民國101 年6 月6 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犯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項第5 款之規定,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20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上開刑期,而於101 年6 月21日發交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此有該署101 年執丑字第8031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本院原羈押被告之原因既已因前開借提執行而消滅,其之羈押即應自101 年6月21 日起應予撤銷。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俊華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1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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