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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0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0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閩宏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6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閩宏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閩宏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閩宏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雖於民國100 年7 月14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依前揭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威帆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1月10日           │99年4月20日           │99年6月16日           │
├──┬────┼───────────┼───────────┼───────────┤
│偵  │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813號   │99年度毒偵字第3647號  │100年度偵緝字第929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簡字第5476號    │100 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421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6月24日           │100年8月31日          │100年9月2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簡字第5476號    │100 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421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7月28日           │100年9月27日          │100年9月2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業│                      │                      │
│              │於100 年7 月14日徒刑易│                      │                      │
│              │科罰金執行完畢。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05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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