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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39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3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瑞玲原名陳水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瑞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瑞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10月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20日,於民國98年11月2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1 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瑞玲前於(一)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98年7 月15日以98年度訴字第3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98年8 月13日確定判決;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99年5 月26日以99年度訴緝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9年6 月17日確定在案,並與上開之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99年7 月30日以99年度聲字第94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於99年8 月25日確定在案;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99年6 月23日以99年度訴緝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9年8月2 日確定在案,再與前揭定應執行刑之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100 年1 月27日以100 年度聲字第10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於100 年2 月25日確定在案;(二)又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99年4 月30日以99年度訴字第3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9年5 月24日確定在案;(三)復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4年10月11日以94年度壢簡字第17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94年12月3 日確定在案;再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3 月29日以99年度桃簡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於100 年5 月27日確定在案,並與上開所述之罪,經本院於100 年9月22日以100 年度聲減字第48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3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20日,於100 年10月31日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98年11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4 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 年3 月19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3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85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39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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