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亞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亞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亞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亞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23次) │有期徒刑7月(11次) │有期徒刑2月(8次)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 ├────┼───────────┬───────────┬───────────┤ │犯罪日期│97年7 月11日起至97年8 │97年6 月27日起至97年8 │97年7 月初某日起至97年│ │ │月31日止 │月31日止 │8 月底某日 │ ├─┬──┼───────────┼───────────┼───────────┤ │偵│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9630號、98│97年度偵字第9630號、98│97年度偵字第9630號、98│ │ │ │年度偵字第252 、1909、│年度偵字第252 、1909、│年度偵字第252 、1909、│ │ │ │2112、2882號、98年度蒞│2112、2882號、98年度蒞│2112、2882號、98年度蒞│ │ │ │追字第4號 │追字第4號 │追字第4號 │ ├─┼──┼───────────┼───────────┼───────────┤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173號 │98年度易字第173號 │98年度易字第173號 │ │事├──┼───────────┼───────────┼───────────┤ │實│判決│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173號 │98年度易字第173號 │98年度易字第173號 │ │判├──┼───────────┼───────────┼───────────┤ │決│確定│98年12月3日 │98年12月3日 │98年12月3日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334號│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 │ └────┴───────────────────────────────────┘ ┌────┬───────────┬───────────┬───────────┐ │編 號│ 四 │ 五 │ 以下空白 │ ├────┼───────────┼───────────┼───────────┤ │罪 名│詐欺 │牙保贓物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罪日期│98年7月15日 │98年3、4月間某日 │ │ ├─┬──┼───────────┼───────────┼───────────┤ │偵│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10440號 │100年度偵字第2825號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699號 │100年度壢簡字第1474號 │ │ │事├──┼───────────┼───────────┼───────────┤ │實│判決│100年10月4日 │100年11月30日 │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699號 │100年度壢簡字第1474號 │ │ │判├──┼───────────┼───────────┼───────────┤ │決│確定│100年10月4日 │100年12月30日 │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334號│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