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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0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俊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0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武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武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武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武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宣示判決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俊華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 月         │有期徒刑10 月         │
├─────┼───────────┼───────────┤
│ 犯罪日期 │民國100年2月20日      │民國100年9月7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100年度毒偵字第1728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124號  │
│及案號    │                      │                      │
├──┬──┼───────────┼───────────┤
│ 最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1358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287號 │
│ 實 ├──┼───────────┼───────────┤
│ 審 │判決│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國101年3月16日      │
│    │日期│                      │                      │
├──┼──┼───────────┼───────────┤
│ 確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案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1358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287號 │
│ 定 ├──┼───────────┼───────────┤
│    │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 民國101年3月16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03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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