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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1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翁儀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1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晴恩原名呂雅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晴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四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陸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11月10 日 │99年11月10 日 │100 年11月26日│100 年11月15日│
│              │              │              │凌晨2 時20分許│              │
│              │              │              │為警採尿時起回│              │
│              │              │              │溯26小時內之某│              │
│              │              │              │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關年度及案號  │院檢察署100 年│院檢察署100 年│院檢察署100 年│院檢察署100 年│
│              │度毒偵字第2914│度毒偵字第2914│度毒偵字第5982│度毒偵字第5982│
│              │號            │號            │號            │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最│        │院            │院            │院            │院            │
│  後├────┼───────┼───────┼───────┼───────┤
│  事│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100 年度審訴字│101 年度審訴字│101 年度審訴字│
│  實│        │第2370號      │第2370號      │第128 號      │第128 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0 年12月16日│100 年12月16日│101 年3 月16日│101 年3 月16日│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確│        │院            │院            │院            │院            │
│  定├────┼───────┼───────┼───────┼───────┤
│  判│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100 年度審訴字│101 年度審訴字│101 年度審訴字│
│  決│        │第2370號      │第2370號      │第128 號      │第128 號      │
│    ├────┼───────┼───────┼───────┼───────┤
│    │確定日期│100 年12月16日│100 年12月16日│101 年3 月16日│101 年3 月16日│
├──┴────┼───────┴───────┼───────┴───────┤
│備          註│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
│              │訴字第23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訴字第128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壹年壹月。                  │刑壹年貳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19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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