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秦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秦淑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秦淑貞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黃珮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 ├────┼───────────┼───────────┤ │犯罪日期│98年10月16日(聲請書誤│99年1 月19日 │ │ │載為98年10月15日) │ │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30243 號 │99年度偵字第6581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9962號 │99年度壢簡字第1932號 │ │實├──┼───────────┼───────────┤ │審│判決│98年12月23日 │99年9 月28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9962號 │99年度壢簡字第1932號 │ │判├──┼───────────┼───────────┤ │決│確定│99年1 月21日 │99年10月25日 │ │ │日期│ │ │ ├─┴──┼───────────┴───────────┤ │備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