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4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9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9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聲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聲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聲瑞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 號裁定意旨參照)。惟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罪刑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俊德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
│   罪名   │恐嚇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 │99年11月28 日 │99年12月3日   │99年11中旬    │99年11月28日  │
├─────┼───────┼───────┼───────┼───────┤
│偵查(自訴│北軍檢99年度偵│桃園地檢100 年│桃園地檢100 年│桃園地檢100 年│
│)機關年度│字第270號     │度偵字第7611號│度偵字第7611號│度偵字第7611號│
│及案號    │              │              │              │              │
├──┬──┼───────┼───────┼───────┼───────┤
│ 最 │法院│國防部高等軍事│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後 │    │法院          │院            │院            │院            │
│ 事 ├──┼───────┼───────┼───────┼───────┤
│ 實 │案號│100 年度上訴字│100 年度易字第│100 年度易字第│100 年度易字第│
│ 審 │    │第30號        │1346號        │1346號        │1346號        │
│    ├──┼───────┼───────┼───────┼───────┤
│    │判決│100年8月9日   │101年3月6日   │101年3月6日   │101年3月6日   │
│    │日期│              │              │              │              │
├──┼──┼───────┼───────┼───────┼───────┤
│ 確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定 │    │              │院            │院            │院            │
│ 判 ├──┼───────┼───────┼───────┼───────┤
│ 決 │案號│100 年度軍上字│100 年度易字第│100 年度易字第│100 年度易字第│
│    │    │第36號        │1346號        │1346號        │1346號        │
│    ├──┼───────┼───────┼───────┼───────┤
│    │確定│100年10月13日 │101年4月5日   │101年4月5日   │101年4月5日   │
│    │日期│              │              │              │              │
├──┴──┼───────┼───────┴───────┴───────┤
│  備 註   │高等軍檢100 年│附表編號2 至4 之罪,經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346號│
│          │度執字第53號  │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             │
│          │              │桃園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213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91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