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5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秦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101 年度桃簡字第998 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秦淑貞竊盜,累犯,更定其刑為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秦淑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100 年1 月5 日假釋出監,應執行殘刑4 月28日,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得受刑人所犯各罪有漏未定應執行刑者,經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再經監所於101年4 月17日以桃女監教字第1011000195號函覆略以:「…經核算縮刑終結日更改為100 年(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101 年)年4 月3 日,保護管束期滿日期為100 年5 月23日…」,受刑人101 年4 月9 日,故意再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桃簡字第998 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本案犯罪情形為累犯,且於裁判確定後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之部分,本應於100 年1 月5 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預計於100 年4 月3 日縮刑期滿,詎於100 年1 月5 日當日,受刑人即接續執行拘役50日,於100 年2 月23日出監,方能執行有期徒刑之假釋付保護管束,順延至100 年5 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此外,遍查卷內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受刑人於前揭假釋期中有因故意更犯罪,而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經撤銷假釋之事實,因認受刑人已經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準此,彼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於101 年4 月9 日再犯本案竊盜案件,已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998 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後案確有漏論累犯之處,又發覺時尚未執行完畢,爰依法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