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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7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7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銘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銘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王銘富前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院經審核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詐欺                  │商業會計法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
│              │1日 。                │1日 。                │
├───────┼───────────┼───────────┤
│  犯罪日期    │95年7 月12日          │95年7 月5 日至同年12月│
│              │                      │12日                  │
├───────┼───────────┼───────────┤
│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26│桃園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
│關年度及案號  │675 號                │1587號                │
├──┬────┼───────────┼───────────┤
│ 最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後 ├────┼───────────┼───────────┤
│ 事 │案    號│97年度桃簡字第175 號  │99年度壢簡字第2706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7年2 月25日          │101 年6 月25日        │
├──┼────┼───────────┼───────────┤
│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確 ├────┼───────────┼───────────┤
│ 定 │案    號│97年度桃簡字第175 號  │99年度壢簡字第2706號  │
│ 判 ├────┼───────────┼───────────┤
│ 決 │確定日期│97年3 月31日          │101 年7 月30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7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