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 ├────┼───────────┼───────────┤ │犯罪日期│100 年7 月13日至14日間│100 年7 月11日 │ │ │某時(聲請書誤載為 100│ │ │ │年7 月13日)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3624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457號│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2191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2584號│ │實├──┼───────────┼───────────┤ │審│判決│100 年11月23日 │101 年3 月7 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2191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2584號│ │判├──┼───────────┼───────────┤ │決│確定│101 年2 月17日 │101 年4 月9日 │ │ │日期│ │ │ ├─┴──┼───────────┼───────────┤ │備 註│ │原確定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 │ │3 月,嗣經本院於101 年│ │ │ │7 月25日以101 年度聲字│ │ │ │第2987號裁定更定累犯之│ │ │ │刑為有期徒刑4 月,並於│ │ │ │101 年8 月6 日確定在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