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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1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許菁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耀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耀德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共3 案),經本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93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12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因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12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上揭扣案物品,經鑑驗結果確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所示之鑑驗報告等各1 紙可證。本院並核閱卷附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各檢驗報告後,認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核無不合。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2 、3 、4 扣案毒品之包裝袋,既得與毒品分開秤重,則包裝袋並無與毒品難以析離之情形,自非屬違禁物(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8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非聲請人聲請沒收標的之違禁物,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時間  │  名   稱 │     重      量   │   備     註        │
├──┼─────┼─────┼─────────┼──────────┤
│ 1  │民國99年1 │第一級毒品│毛重0.8 公克,因鑑│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
│    │月29日    │海洛因1 包│驗使用0.0182公克  │之海洛因於物理外觀上│
│    │          │          │                  │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
│    │          │          │                  │以析離;鑑驗用罄,已│
│    │          │          │                  │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
│    │          │          │                  │收銷燬。            │
│    │          │          │                  ├──────────┤
│    │          │          │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          │          │                  │公司99年2 月22日出具│
│    │          │          │                  │之編號UL/2010/20129 │
│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2  │99年7月7日│第一級毒品│淨重0.66公克,驗餘│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    │          │海洛因1 包│淨重0.65公克      │實驗室99年8 月25日調│
│    │          │          │                  │科壹字第09923019080 │
│    │          │          │                  │號鑑定書            │
├──┼─────┼─────┼─────────┼──────────┤
│ 3  │99年12月14│第一級毒品│淨重0.504 公克,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日        │海洛因1 包│餘淨重0.502 公克  │醫務中心100 年1 月7 │
│    │          │          │                  │日航藥鑑字第1000036 │
│    │          │          │                  │號毒品鑑定書        │
├──┼─────┼─────┼─────────┼──────────┤
│ 4  │99年12月14│第二級毒品│淨重共3.79公克,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0 │
│    │日        │甲基安非他│餘淨重共3.76公克  │年1 月11日北市鑑毒字│
│    │          │命共3 包  │                  │第321號鑑驗通知書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1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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