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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3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翁儀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3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太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太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竊盜罪          │
│              │罪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陸月,減│有期徒刑貳月,如│
│              │為有期徒刑叁月,│易科罰金,以新臺│
│              │如易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  犯罪日期    │96年2 月22日    │97年1 月15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101 年度偵│
│              │第7609號        │字第551 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  後│案  號  │96年度審交訴字第│101 年度桃簡字第│
│  事│        │17號            │785 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7年4 月21日    │101 年4 月16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96年度審交訴字第│101 年度台非字第│
│  判│        │17號            │215 號          │
│  決├────┼────────┼────────┤
│    │確定日期│97年5 月29日    │101 年7 月26日  │
├──┴────┼────────┼────────┤
│備          註│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
│              │院以98年度撤緩字│                │
│              │第93號裁定撤銷緩│                │
│              │刑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38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