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志明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詹志明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4月15日 │99年2月11日 │99年5 月15日下午5 時30│ │ │ │ │分許、99年5 月15日晚間│ │ │ │ │7 時許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9年度偵字第11777號 │99年度毒偵字第932號 │99年度偵字第22619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桃簡字第1984號 │99年度審易字第691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791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9月30日 │99年6月18日 │99年11月17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桃簡字第1984號 │99年度審易字第691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791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11月1日 │99年6月18日 │100年1月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