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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志明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詹志明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威帆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4月15日           │99年2月11日           │99年5 月15日下午5 時30│
│              │                      │                      │分許、99年5 月15日晚間│
│              │                      │                      │7 時許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9年度偵字第11777號   │99年度毒偵字第932號   │99年度偵字第22619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桃簡字第1984號  │99年度審易字第691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791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9月30日           │99年6月18日           │99年11月17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桃簡字第1984號  │99年度審易字第691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791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11月1日           │99年6月18日           │100年1月3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0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