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振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振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游振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誤載之處,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游振亮前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0 年度壢簡字第265 號判決書、100 年度壢簡字第1265號判決書附卷可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案件所判處有期徒刑部分,雖已於民國101 年2 月18日執行完畢,惟因該罪與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應予併罰,故在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刑全部執行完畢前,均應認上開2 罪未全部執行完畢,仍得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已逾6 月,惟依上開規定,仍得易科罰金,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收受贓物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5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 000元折算1 │幣1, 000元折算1 │ │ │日。(註) │日。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49條第1項│ │ │第10條第2 項 │ │ ├─────┼────────┼────────┤ │犯罪日期 │99年11月20日晚間│99年10月8 日晚間│ │ │11時許 │7 時30分許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偵字│ │及案號 │字第6217號 │第28055號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100年度壢簡字第 │ │ 事│ │265號 │1265號 │ │ 實├──┼────────┼────────┤ │ 審│判決│100年2月25日 │100年9月30日 │ │ │日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確│案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100年度壢簡字第 │ │ 定│ │265號 │1265號 │ │ 判├──┼────────┼────────┤ │ 決│確定│100年4月14日 │101年2月16日 │ │ │日期│ │ │ ├──┴──┼────────┼────────┤ │ 備 │上開有期徒刑,業│ │ │ 註 │於101 年2 月18日│ │ │ │執行完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