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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4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彥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44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弘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執聲字第3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弘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 號、75年度臺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妨害自由            │重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6 月22日      │  99年4 月間某日    │  100年7 月12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0年偵字第0│桃園地檢100年偵字第0│桃園地檢100年偵字第0│
│ 年  度  案  號 │03525號             │03525號             │26371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0年度矚訴字第9 號 │100年度矚訴字第9 號 │101年度訴字第566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0年11月25日     │  100年11月25日     │  101年8 月30日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0年矚訴字第000009 │100年矚訴字第000009 │101年訴字第000566號 │
│判  決│        │         號         │         號         │                    │
│      ├────┼──────────┼──────────┼──────────┤
│      │判    決│  100年12月19日     │   100年12月19日    │  101年11月5 日     │
│      │確定日期│                    │                    │                    │
├───┴────┼──────────┼──────────┼──────────┤
│                │編號1 、2 之罪,經桃│編號1 、2 之罪,經桃│                    │
│備            註│園地院100 年度矚訴字│園地院100 年度矚訴字│                    │
│                │第9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第9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台幣1,000 │罰金,以新台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桃園地檢│元折算1 日(桃園地檢│                    │
│                │101 年度執字第211 號│101 年度執字第211 號│                    │
│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47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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