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 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贓物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5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翁儀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贓物 │ │ │例 │例 │例 │例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貳月,│ │ │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算壹日 │算壹日 │算壹日 │算壹日 │ ├───────┼───────┼───────┼───────┼───────┼───────┤ │ 犯罪日期 │98年12月19日16│98年12月18日23│99年1 月16日睌│99年1月5日某時│99年1月6日某時│ │ │時40分為警採尿│時許 │上11時 │ │ │ │ │時回溯26小時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關年度及案號 │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 │ │毒偵字第17號 │毒偵字第17號 │毒偵字第419 號│毒偵字第268 號│少連偵字第23號│ │ │ │ │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最│ │院 │院 │院 │院 │院 │ │ 後├────┼───────┼───────┼───────┼───────┼───────┤ │ 事│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桃簡字第│99年度桃簡字第│99年度桃簡字第│ │ 實│ │420號 │420號 │596號 │1188號 │2716號 │ │ 審├────┼───────┼───────┼───────┼───────┼───────┤ │ │判決日期│99年3 月26日 │99年3 月26 日 │99年3 月31日 │99年5 月31日 │99年11月8 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確│ │院 │院 │院 │院 │院 │ │ 定├────┼───────┼───────┼───────┼───────┼───────┤ │ 判│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桃簡字第│99年度桃簡字第│99年度桃簡字第│ │ 決│ │420號 │420號 │596 號 │1188號 │2716號 │ │ ├────┼───────┼───────┼───────┼───────┼───────┤ │ │確定日期│99年3 月26日 │99年3 月26日 │99年5 月24 日 │99年6 月28日 │99年12月6 日 │ ├──┴────┼───────┴───────┼───────┼───────┼───────┤ │備 註│編號一、二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 │ │ │ │ │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20 號判決定│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