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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劉淑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6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嘉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4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嘉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葉嘉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0 年4 月22日,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9年9 月17日,係在 100年4 月22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葉嘉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參與犯罪組織 │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9 年 ││ │刑2 月 │ │├────────┼────────────┼────────────┤│ 犯 罪 日 期 │93年2 月間至96年4 月17日│99年9 月17日 │├──┬─────┼────────────┼────────────┤│ 偵 │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 案 號 │96年度偵字第27258 號 │100 年度偵緝字第1543號 │├──┼─────┼────────────┼────────────┤│ 最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624號 │100 年度侵訴字第164 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0 年3 月24日 │100 年12月30日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定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決 ├─────┼────────────┼────────────┤│ │ 確定日期 │100 年4 月22日 │101 年1 月16日 │├──┴─────┼────────────┴────────────┤│ 備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淑玲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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