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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196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謝順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196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榮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9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於民國100 年12月26日,在網路上與自稱許先生之成年男子對話,明知該自稱許先生之成年男子與其正犯成員不自行申辦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而要求其提供銀行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係擬供為詐欺等不法犯罪行為贓款匯入之人頭帳戶之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0 年12月29日,在新北市三重區統一便利商店泰和門市以宅配方式,將其在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0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各1 枚連同密碼寄至新北市○○區○○○路00○0 號交付予化名為「楊英豪」之成年人收取。該自稱許先生之成年男子、化名為「楊英豪」之成年人、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號Z0000000000 號賣家之某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02月間,由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號Z0000000000號賣家之某成年人,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予刊登販賣蘋果IPHONE4 (32GB)黑色手機1 支,起標價格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不實訊息,於101 年02月20日14時45分許,在彰化縣大村鄉之邱議霆上網見及該訊息,於同日14時16分許,以15,000元之價格下標,並接獲通知其以該價格得標,使邱議霆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40分許,由彰化縣大村鄉大村郵局匯款15,000元,而於101 年02月21日匯入甲○○上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內。上開邱議霆匯入甲○○上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當日,即經以卡片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嗣邱議霆因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甲○○犯罪。該自稱許先生之成年男子、化名為「楊英豪」之成年人、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號Z0000000000號賣家之某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02月間,由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號Z0000000000 號賣家之某成年人,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予刊登販賣CANON (佳能)牌POWER SHOT A1200型藍藍相機之不實訊息,於101 年02月11日,在新竹市東區之王靖恒上網見及該訊息,遂於同日02時08分許,以2,630 元之價格下標,並接獲通知以該價格得標,使王靖恒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1 年02月13日18時52分許,由新竹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之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2,630 元入甲○○上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內。上開王靖恒匯入甲○○上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當日及翌日,即經以卡片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嗣王靖恒因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甲○○犯罪。該自稱許先生之成年男子、化名為「楊英豪」之成年人、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號Z0000000000 號賣家之某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02月間,由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號Z0000000000 號賣家之某成年人,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予刊登販賣林書豪Jeremy Lin 25/25簽名球卡,起標價45,200元之不實訊息,於101 年02月21日09時許,在桃園縣八德市之劉紀彤上網見及該訊息,於同日02時08分許,以60,000元之價格成交,使劉紀彤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1年02月21日12時許,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匯款60,000元入甲○○上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內。上開劉紀彤匯入甲○○上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當日,即經以卡片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嗣劉紀彤因對方不提供聯絡電話,且亦未如期收到貨品而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甲○○犯罪。該自稱許先生之成年男子、化名為「楊英豪」之成年人、自稱露天拍賣網站帳號jidjwloko154號賣家之某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02月間,由自稱露天拍賣網站帳號jidjwloko154號賣家之某成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佯予刊登標價15,000元販賣CHOLE MARCIE小牛皮手提包之不實訊息,於101 年02月04日19時33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之張涵瑋上網見及該訊息,以電子郵件與該自稱賣家之人聯絡後,於101 年02月07日16時27分許,以12,000元之價格下標並接獲得標之通知,使張涵瑋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1 年02月07日17時48分許,由臺北市內湖區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某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12,000元入甲○○上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內。上開張涵瑋匯入甲○○上開帳戶之款項,嗣經提領一空。張涵瑋因未收到貨品,且接獲賣家通知貨品已遭他人簽收領走始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甲○○犯罪。該自稱許先生之成年男子、化名為「楊英豪」之成年人、自稱露天拍賣網站賣家之某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1年02月間,由自稱露天拍賣網站賣家之某成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佯予刊登拍賣二手筆電之不實訊息,於101 年02月22日,住於新北市板橋區之王士瑋上網見及該訊息,乃以電子郵件與該自稱賣家之人聯絡,該自稱露天拍賣網站賣家之人佯稱願以8,120 元之價格出售二手筆電云云,使王士瑋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1 年02月22日14時57分許,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某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8,120 元入甲○○上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內。上開王士瑋匯入甲○○上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當日,即經以卡片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嗣王士瑋未如期收到貨品而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甲○○犯罪。該自稱許先生之成年男子、化名為「楊英豪」之成年人、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號Z0000000000 號賣家之某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02月間,由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號Z0000000000 號賣家之某成年人,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予刊登拍賣9‧6 新二手Balenciaga巴黎世家the city桃紅色小釘機車包,起標價格28,000元之不實訊息,於101 年02月22日15時28分許,住於新北市土城區之陳薏婷上網見及該訊息,乃以28,000元下標並經通知得標,使陳薏婷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1 年02月22日15時38分許,由玉山銀行網路銀行轉帳匯款28,000元入甲○○上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內。上開陳薏婷匯入甲○○上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當日,即經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嗣陳薏婷未如期收到貨品而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甲○○犯罪。該自稱許先生之成年男子、化名為「楊英豪」之成年人、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號Z0000000000 號賣家之某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02月間,由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號Z0000000000 號賣家之某成年人,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予刊登拍賣二手蘋果IPHONE4 (32G )手機1 支,起標價格1 元之不實訊息。於101 年02月19日12時許,住於臺中市南屯區之陳○○(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惟不能證明甲○○知悉該被害人為少年)上網見及該訊息,乃以8,170 元下標並經通知得標,使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請其母傅素真於101 年02月21日15時31分許,由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與大墩路口之7 -11便利商店所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自動櫃員機代為轉帳匯款8,170 元入甲○○上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內。上開陳○○匯入甲○○上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當日及翌日,即經以卡片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嗣陳○○未如期收到貨品而發覺受騙,由其母傅素真報警循線查獲甲○○犯罪。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先後分別坦承上開帳戶係其所開立,於前開時、地,在網路上與自稱許先生之人聯絡,而將其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宅配方式寄給化名楊英豪之人等情,其於檢察官訊問時並承認犯幫助詐欺罪等情。惟其於警詢時辯稱:其係應徵跑快遞之外勤工作,對方稱工作內容需要跑銀行領錢,怕其會跑掉,所以需要其帳戶及密碼給對方公司對帳云云,其於檢察官訊問時曾先辯稱:其找工作將戶頭借人使用云云,繼於檢察官訊問時又改辯稱:因其想要這份工作,才寄給對方上開帳戶,作為對方匯薪資之用云云,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惟查證人即被害人邱議霆、王靖恒、劉紀彤、張涵瑋、王士瑋、陳薏婷於警詢時就其等被詐欺之情節指述甚詳,證人傅素真於警詢時亦就其子陳○○被詐欺之情節指證明確,且有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分行函影本01份及所附送被告於上開帳戶之非帳務交易明係查詢01份、金融卡基本資料查詢01份、對帳單查詢01份、跨行交易處理狀況查詢01份、存摺存戶內容查詢01份、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01份、第一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01份、王靖恒彰化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影本0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01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0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02份、玉山銀行匯款記錄網頁畫面02份、網頁資料畫面35頁可稽。查帳戶提款卡之功能,並不以提款為限,如同時知悉密碼,尚可作無摺存款、轉帳之轉出或轉入、查詢餘額等功能,而可作為不法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又銀行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一般人極易申請取得,且個人之存款帳戶存簿、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乃關係該帳戶之款項之存取,若非極為信任之親友因急迫情形有立即使用之必要者外,本可各自至銀行或郵局自行開立帳戶使用,自無須向他人借用或價購之必要;個人之帳戶存簿、存摺、提款卡,亦無任意出借、出賣交付或將帳戶提款卡密碼告知予非熟識之人之理。被告前後所辯,或稱對方稱工作內容需要跑銀行領錢,怕其會跑掉,所以需要其帳戶及密碼云云,或稱將戶頭借人使用云云,或稱:因其想要這份工作,才寄給對方其上開帳戶,作為對方匯薪資之用云云,前後所辯矛盾不一,已難採信。依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所述:其係在網路上與自稱許先生之人對話,不知道自稱許先生之人與收件人「楊英豪」之聯絡電話及年籍資料,無法確認對方身分等情,顯見其與該自稱許先生之人及收件人「楊英豪」之人並不相識,且未曾謀面,僅曾與自稱許先生之人在網路上對話,其對於該自稱許先生之人、收件人「楊英豪」之人之真實身分、年籍、住居所、營業所、公司名稱、公司地點、工作地點等,均毫無所悉,其果真係應徵跑快地之工作,竟就對方年籍、真實身分、住居所、營業所、公司名稱、公司地點、工作地點,均仍不知,且在未究明前,即以宅配方式寄送交付其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顯與常情有違。又被告係以宅配寄送方式寄送交付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並非一般在公司所在地或僱用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應徵及交付,亦與常情有違。又其若係應徵工作,縱須提供作為薪資轉帳使用之帳戶,僅須提供銀行之帳號予雇主即可順利辦理轉帳,無須提供帳戶之提款卡之必要,亦無提供密碼之理。否則於薪資轉入該帳戶後,將有為持有提款卡且知悉碼之對方任意提領之風險。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自陳:其有聽過詐騙盛行,會利用他人帳戶行騙,電視上常看到,新聞說警方破獲詐騙集團。其工作經歷有捷運站、快遞、撞球間、冰店,應徵上開工作不需交付帳戶,只需要影本。其交付上開帳戶時其上開帳戶沒有錢,如果其帳戶內有錢,其不會交付上開帳戶,其知道將帳戶及密碼交付他人後,其帳戶將為他人所支配使用等語,則依其前述工作經驗,其顯可知雇主辦理員工薪資轉帳,僅須提供帳號,無須提供存摺、提款卡、密碼,其若係應徵工作,於尚未與雇主謀面且未開始工作前,對方即要求其寄交其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顯與一般薪資轉帳之常情有違,且其交付提款卡並告知密碼後,持有該款卡且知悉密碼之人,將可於該提款卡所具功能範圍內,任意使用該提款卡,即有以之供為人頭帳戶之可能,甚且匯入該帳戶之薪資或其他存入、匯入該帳戶之款項,亦有遭對方提領之虞,其仍交付,亦大悖於常理。又果有其所辯:對方稱工作內容需要跑銀行領錢,怕其會跑掉,所以需要其帳戶及密碼給對方公司對帳之情,對方若係以自己帳戶交由被告跑銀行提領,怕被告領錢後侵吞跑掉,理應要求被告提供人保、物保等相當之擔保,實無要求被告提供帳戶內並無存款餘額或僅有少數存款餘額之帳戶為擔保之理。又若對方要求被告交付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係欲以之為款項匯入提領之帳戶,且該款項為合法之款項,則對方本可自行輕易申辦帳戶使用,實無須以迂迴方式,以與之素不相識且未曾謀面之被告帳戶作為存、提之人頭帳戶之必要。且依被告所述:其交付上開帳戶時其上開帳戶沒有錢,如果其帳戶內有錢,其不會交付上開帳戶,其知道將帳戶及密碼交付他人後,其帳戶將為他人所支配使用等語,可知被告知悉其交付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對方即有使用其帳戶之可能,故若其帳戶有錢,其即不會交付,而僅交付帳戶內存款餘額無多之該帳戶,且知悉該帳戶交付後有為對方使用為不法人頭帳戶之可能。又依其於檢察官訊問時所述其係於100 年12月29日將其上開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以宅配方式寄交給對方,於101 年03月01日因為對方與之失去聯繫才察覺有異云云,則自其宅配寄交該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後,至其所稱察覺有異之日期,已經過2月餘,其於尚未上工前,即寄交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予對方,其果真係應徵工作而交付,衡情理應於寄交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後,積極與對方聯繫開始工作之事宜,且於短時間內即能察覺對方遲未通知其上工,顯有可疑,而迅即以報警或掛失方式處理。然本件正犯以其上開帳戶作為人頭帳戶係在101 年02月07日至同年月22日間,被告果真係應徵工作,則於即寄交上開帳戶數日後,對方均未通知其上工即能察覺有異,而迅即以電話掛失或報警處理,則在各被害人受騙、匯款及遭提領前,被告仍有相當時間報警處理或就該帳戶掛失,以阻止匯入該帳戶之款項遭提領。然被告竟於交付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後經過2 月餘該帳戶已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後,始於其所稱101 年03月01日察覺有異,亦不合常情。被告與對方並不認識,甚且未曾見面,竟將該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與密碼以宅配方式寄交,經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帳戶為詐欺贓款匯入、提領之人頭帳戶,正犯成員將匯入款項持卡順利迅速提領,可見被告早知對方取得上開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卡,係供為詐欺等不法行為所得款項匯入之人頭帳戶,其有幫助犯意甚明。被告前開所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上開正犯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分別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惟被告僅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意思,並僅提供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供為贓款匯入、提領之人頭帳戶,係提供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並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依法減輕其刑。被告一幫助詐欺取財行為,幫助正犯詐欺上開被害人,而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另有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晶片卡提供予該詐騙集團成員,認此亦對正犯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施以助力云云,惟依證人邱議霆、王靖恒、劉紀彤、張涵瑋、王士瑋、陳薏婷、傅素真所述各該被害人上開被害過程,均未提及有使用該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情形,尚難認被告有以提供該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對詐欺正犯成員之上開詐欺取財行為施以助力情形,因檢察官認此為有罪部分之部分行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被害人陳○○雖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但被告僅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予正犯成員施以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並未參與詐欺構成要件實行行為,並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知悉正犯所詐欺之被害人陳○○為少年,而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故意對少年犯罪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爰審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幫助正犯作為詐欺取財款項匯入、提領之用,正犯施詐使被害人等交付上開財物,被害人人數有7人之多,金額亦不低,且詐欺之款項已由正犯提領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非輕,與其犯罪後曾為上開自白及認罪之陳述,惟尚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害之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未扣案,是否仍屬被告所有及是否尚存不明,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與所有權之歸屬發生爭議,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謝 順 輝

書記官 魏 里 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
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
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
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
數額提高為三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1965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