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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98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楊廼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198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信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0723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潘信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潘信華前於民國(下同)96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40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同年間,復因竊盜、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37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應執行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6、97年間,又因竊盜、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4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前揭各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75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0 年7 月27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悛悔,與吳貴忠(業經本院另行審結)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宋」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3 人結夥於101 年5 月3 日凌晨2 時許,由吳貴忠駕駛鍾昇晃經營之「鴻邦營造有限公司」所有,停放於桃園縣平鎮市○○路00○0 號對面工寮內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搭載潘信華、「小宋」前往桃園縣平鎮市快速路一段399 巷之工地內,共同竊取林榮城所有之鐵片2 片得手後,由潘信華駕駛上開車輛將上開竊得之鐵片載往鄭國富(所涉故買贓物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位於桃園縣平鎮市○○00○0 號之「鐵牛資源回收場」內,變賣得款新臺幣6,000 元。嗣經共犯吳貴忠為警逮捕後供稱潘信華亦涉犯本件竊盜,警方通知潘信華到案說明,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潘信華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共犯吳貴忠、被害人林榮城、證人林國華、鍾昇晃、證人即鄭國富配偶駱美娟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三)吳貴忠、駱美娟指認筆錄、鐵牛資源回收場估價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

三、論罪科刑方面:

(一)核被告潘信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加重竊盜罪。

(二)被告潘信華就本件竊盜犯行,與吳貴忠、「小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查被告有事實欄一所載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已有多次竊前科紀錄,不思努力以正當勞力謀生,竟圖不勞而獲而以結夥三人之方式為竊盜犯行,所為非是,危害社會治安非輕,並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所生之損害、竊得財物之價值、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 項第4 款、第47條第1 項。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庭 法 官 楊廼伶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980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