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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緝字第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黃翊哲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緝字第7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錦心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黃錦心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參捌柒貳公克)、沾殘海洛因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削尖吸管貳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驗餘淨重共零點陸參貳貳公克)、沾殘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削尖吸管貳支、塑膠管壹條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參捌柒貳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驗餘淨重共零點陸參貳貳公克)、沾殘海洛因殘渣袋壹只、沾殘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削尖吸管貳支、塑膠管壹條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黃錦心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58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8年10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309號、98 年度毒偵字第48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7 月25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縣楊梅市秀才窩43之3 號住處前,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放於吸食器內燒烤並吸食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7月26日凌晨1時許,在上址住處前之車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經警見黃錦心駕車經過桃園縣楊梅市○○路113之1號前形跡可疑,前往盤查而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海洛因1 包(驗餘毛重0.387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共0.6322公克)、沾殘海洛因殘渣袋1只、沾殘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其所有供(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吸食器1組、削尖吸管2支、塑膠管1 條(起訴書均漏載),經其同意為警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確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387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0.6322公克),經送驗後分別確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憑,除因鑑驗已用罄滅失者外,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裹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其內所沾殘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與該包裝袋析離,應一體視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沾殘海洛因殘渣袋1 只、沾殘安非他命殘渣袋1 只,該包裝袋所沾殘之毒品量微無法與包裝袋析離,應一體視為第一、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吸食器1組、削尖吸管2支、塑膠管1條,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施用毒品所用,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庭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蔡紫凌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緝字第76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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