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2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ISROIYAH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2338
號、第3281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ISROIYAH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
一、ISROIYAH為張惠美雇用之外籍勞工,因照顧張惠美之母張陳德貞起居之故,得知張陳德貞將其所有彰化銀行埔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帳戶之金融卡及寫有密碼之紙條置放在其位在桃園縣楊梅市○○街94號居所臥室床頭櫃內,竟基於詐欺自動付款設備之犯意,未經張陳德貞同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起訴書附表誤將記帳日認作交易日,應予更正如本判決附表)、地點,持張陳德貞所有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分別領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於每日(次)詐領完畢後,復將該金融卡放回原處,以此不正之方法前後分別詐領23次,共計新臺幣(下同)148 萬元。嗣張陳德貞發覺其上開帳戶內金額短少及家中財產狀況有異,始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張陳德貞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案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上開各該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復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ISROIYAH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1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陳德貞於警詢中之指證(見偵字第32338 號卷第8 至12頁)及證人張惠美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第32815 號卷第12至13頁;第37至38頁)相符,並有彰化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32815 號卷第40至43 頁 )、內政部警政署外僑入出境資料處理系統查詢資料1 份(見偵字第32338 號卷第17頁)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 張(見偵字第32338 號卷第13至16頁)在卷足憑,核與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未經金融卡帳戶所有人張陳德貞之同意,擅自持金融卡提領現金,其取款之行為自屬於不正之方法,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詐欺自動付款設備罪。被告於附表之各編號中,雖有同日多次提領現金之情形,然因時間密接、地點相同,且均侵犯同一法益,均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然附表不同編號之各犯行間,因屬不同犯罪日期,且被告自承伊每次提款後均有將提款卡放回原位等語,故應認被告於附表之各編號行為間,係犯意各別,行為分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意旨原認被告為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等語,惟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為數罪併罰,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離鄉背井,受雇於告訴人之女張惠美家中,不思感激僱主張惠美給予優渥之工作機會,使其得以赴臺穩定賺錢,反而起貪念,趁照顧年紀老邁之告訴人張陳德貞之機,詐領告訴人帳戶內之金錢,次數之多,金額之鉅,難以姑息,除造成告訴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失之外,亦造成告訴人對於最貼近家庭核心,長期緊密依存的家中外勞傭人形成心理上之不安全感、畏懼感及厭惡感,此有告訴人張陳德貞提出於本院之陳述狀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4頁背面)。被告鑄此大錯之後,雖坦承犯行,然對於詐得鉅款之去向,僅輕描淡寫辯稱:伊將贓款給予路邊不知名的可憐貧窮老人云云,私毫未返還詐得款項予告訴人,亦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或取得諒解,難認其真具悔意,犯後態度實屬不佳,本院審酌上情及刑法第57條所定其他一切情狀,就被告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衡量被告數次犯行手段及被害人均相同,侵害之法益均為告訴人之財產法益,而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再查,被告係印尼籍之外國人,有內政部警政署外僑入出境資料處理系統查詢資料1 份在卷可查,其所犯各罪均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審酌其對於我國人民之危險性,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均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末查,被告供稱其詐得之金錢即犯罪所得之物現在已無剩餘等語,爰不予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9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詩詩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 │ │ │ │ │ │ │編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 宣 告 刑 │ │ │ │ │ │ │ ├──┼────┼─────┼─────┼─────────┤ │ │100 年7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1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1 │月21日20│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45分12│彰化銀行」│元、3 萬元│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46分│自動櫃員機│、3萬元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47秒、47│ │ │期徒刑柒月,並於刑│ │ │分53秒、│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48分59秒│ │ │,驅逐出境。 │ │ │ │ │ │ │ ├──┼────┼─────┼─────┼─────────┤ │ │100 年7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2 │月30日6 │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59分7 │彰化銀行」│元、3 萬元│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7 時│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20分19秒│ │ │期徒刑柒月,並於刑│ │ │、7 時22│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分0秒 │ │ │,驅逐出境。 │ │ │ │ │ │ │ ├──┼────┼─────┼─────┼─────────┤ │ │100 年8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3 │月8 日17│楊梅市之「│萬元、2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1 分55│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3 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25秒 │ │ │期徒刑肆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 │ │ │ │ │ │ │ 4 │100 年8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17日5 │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55分6 │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56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5秒 │ │ │期徒刑伍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 │ │ │ │ │ │ │ 5 │100 年8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20日7 │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33分16│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34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16秒 │ │ │期徒刑伍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 │ │ │ │ │ │ │ 6 │100 年8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26日19│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2 分5 │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5 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35秒 │ │ │期徒刑伍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 │ │ │ │ │ │ │7 │100 年8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29日20│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34分51│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35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42秒 │ │ │期徒刑伍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提領3萬元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2 日5 │楊梅市之「│ │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49分58│彰化銀行」│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 │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 │ │ │期徒刑叁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 │9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12 日1│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9時45分 │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45 秒 、│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19 時46 │ │ │期徒刑伍月,並於刑│ │ │分48 秒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 │ │ │ │ │ │ │10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14日7 │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15分33│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7 時│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16分20秒│ │ │期徒刑伍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 │ │ │ │ │ │ │11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16日5 │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50分31│彰化銀行」│元、3萬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51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32秒、52│ │ │期徒刑柒月,並於刑│ │ │分31秒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 │ │ │ │ │ │ │12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17日20│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29分41│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30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52秒 │ │ │期徒刑伍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 │ │ │ │ │ │ │13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18日21│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2 分12│彰化銀行」│元、3萬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3 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24秒、4 │ │ │期徒刑柒月,並於刑│ │ │分48秒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 │ │ │ │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14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月20日6 │楊梅市之「│萬元、3 萬│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時13分48│彰化銀行」│元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秒、14分│自動櫃員機│ │期徒刑伍月,並於刑│ │ │49秒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 │ │ │ │ │ │ │15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21日21│楊梅市之「│萬元、2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8 分18│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9 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18秒 │ │ │期徒刑肆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 │ │ │ │ │ │ │16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22日5 │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56分22│彰化銀行」│元、3萬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58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8 秒、58│ │ │期徒刑柒月,並於刑│ │ │分55秒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 │ │ │ │ │ │ │17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24日5 │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49分14│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49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50秒 │ │ │期徒刑伍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 │ │ │ │ │ │ │18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28日21│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51分55│彰化銀行」│元、3萬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52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37秒、53│ │ │期徒刑柒月,並於刑│ │ │分36秒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 │ │ │ │ │ │ │19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29日6 │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12分9 │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12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46秒 │ │ │期徒刑伍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 │ │ │ │ │ │ │20 │100 年9 │位於桃園縣│提領3萬元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30日4 │楊梅市之「│ │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57分43│彰化銀行」│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 │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 │ │ │期徒刑叁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 │ │ │ │ │ │ │ 21 │100 年10│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7 日18│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30分51│彰化銀行」│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32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34秒 │ │ │期徒刑伍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 │ │ │ │ │ │ │ 22 │100 年10│位於桃園縣│接續提領3 │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9 日5 │楊梅市之「│萬元、3 萬│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32分25│彰化銀行」│元、3萬元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33分│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2 秒、33│ │ │期徒刑柒月,並於刑│ │ │分57秒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 │ │ │ │ │ │ │ 23 │100 年10│位於桃園縣│提領2 萬元│ISROIYAH意圖為自己│ │ │月10日6 │楊梅市之「│ │不法之所有,以不正│ │ │時5 分31│彰化銀行」│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 │秒 │自動櫃員機│ │取得他人之物,處有│ │ │ │ │ │期徒刑叁月,並於刑│ │ │ │ │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 │,驅逐出境。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