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14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47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羣創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關「黃群創」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羣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所為之101 年度桃簡字第1477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記載「黃群創」,係「黃羣創」之誤寫,應予更正。核諸該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之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