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0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錦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錦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錦心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台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黃錦心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99年10月11日,而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99年10月11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 │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3 年2 月│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 月14日 │99年1 月13日 │98年4 月23日至98│ │ │ │ │年5 月13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99年度毒偵字第44│99年度毒偵字第44│98年度偵字第1091│ │ 查 │ │2 號 │2號 │0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99年度審訴緝字第│99年度審訴緝字第│99年度訴緝字第59│ │ 實 │ │97號 │97號 │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99年8 月31日 │99年8 月31日 │99年8 月27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99年10月11日 │99年10月11日 │99年11月4日 │ ├──┴─────┼────────┴────────┴────────┤ │ 備 註 │編號1 、2 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緝字第97號判決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