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武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武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武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武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宣示判決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 月 │有期徒刑10 月 │ ├─────┼───────────┼───────────┤ │ 犯罪日期 │民國100年2月20日 │民國100年9月7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100年度毒偵字第1728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124號 │ │及案號 │ │ │ ├──┬──┼───────────┼───────────┤ │ 最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1358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287號 │ │ 實 ├──┼───────────┼───────────┤ │ 審 │判決│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國101年3月16日 │ │ │日期│ │ │ ├──┼──┼───────────┼───────────┤ │ 確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案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1358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287號 │ │ 定 ├──┼───────────┼───────────┤ │ │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 民國101年3月1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