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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0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0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彥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彥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彥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1 項);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第8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呂彥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罪均得易科罰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文慧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日。               │算1日。               │
├─────┼───────────┼───────────┤
│ 犯罪日期 │101 年1 月9 日下午5 時│100 年12月14日為警採尿│
│          │許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
├──┬──┼───────────┼───────────┤
│ 偵 │ 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 關 │                      │                      │
│    ├──┼───────────┼───────────┤
│    │ 案 │101年度毒偵字第458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135號  │
│    │ 號 │                      │                      │
├──┼──┼───────────┼───────────┤
│ 最 │ 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院 │                      │                      │
│ 事 ├──┼───────────┼───────────┤
│ 實 │ 案 │101年度桃簡字第653號  │101年度桃簡字第484號  │
│ 審 │ 號 │                      │                      │
│    ├──┼───────────┼───────────┤
│    │判決│101年3月28日          │101年3月12日          │
│    │日期│                      │                      │
├──┼──┼───────────┼───────────┤
│ 確 │ 法 │同上                  │同上                  │
│ 定 │ 院 │                      │                      │
│ 判 ├──┼───────────┼───────────┤
│ 決 │ 案 │同上                  │同上                  │
│    │ 號 │                      │                      │
│    ├──┼───────────┼───────────┤
│    │確定│101年4月30日          │101年4月23日          │
│    │日期│                      │                      │
├──┴──┼───────────┼───────────┤
│備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0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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