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1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晴恩原名呂雅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晴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四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翁儀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陸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11月10 日 │99年11月10 日 │100 年11月26日│100 年11月15日│ │ │ │ │凌晨2 時20分許│ │ │ │ │ │為警採尿時起回│ │ │ │ │ │溯26小時內之某│ │ │ │ │ │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關年度及案號 │院檢察署100 年│院檢察署100 年│院檢察署100 年│院檢察署100 年│ │ │度毒偵字第2914│度毒偵字第2914│度毒偵字第5982│度毒偵字第5982│ │ │號 │號 │號 │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最│ │院 │院 │院 │院 │ │ 後├────┼───────┼───────┼───────┼───────┤ │ 事│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100 年度審訴字│101 年度審訴字│101 年度審訴字│ │ 實│ │第2370號 │第2370號 │第128 號 │第128 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0 年12月16日│100 年12月16日│101 年3 月16日│101 年3 月16日│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確│ │院 │院 │院 │院 │ │ 定├────┼───────┼───────┼───────┼───────┤ │ 判│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100 年度審訴字│101 年度審訴字│101 年度審訴字│ │ 決│ │第2370號 │第2370號 │第128 號 │第128 號 │ │ ├────┼───────┼───────┼───────┼───────┤ │ │確定日期│100 年12月16日│100 年12月16日│101 年3 月16日│101 年3 月16日│ ├──┴────┼───────┴───────┼───────┴───────┤ │備 註│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 │ │訴字第23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訴字第128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壹年壹月。 │刑壹年貳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