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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3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葉韋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3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宏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宏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謝宏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1 年1 月31日,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0 年6 月29日,係在101 年1 月31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謝宏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加重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7 月1 日為警採尿│100年6月29日 ││ │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 案 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3333號│100 年度偵字第19061 、││ │ │ │24334 號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2683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32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1年1月31日 │101年5月8日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 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2683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32號 ││ 決 ├─────┼───────────┼───────────┤│ │ 確定日期 │101年1月31日 │101年6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之案件 │ │ │├────────┼───────────┴───────────┤│ 備 考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33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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