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耀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耀德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共3 案),經本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93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12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因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12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上揭扣案物品,經鑑驗結果確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所示之鑑驗報告等各1 紙可證。本院並核閱卷附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各檢驗報告後,認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核無不合。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2 、3 、4 扣案毒品之包裝袋,既得與毒品分開秤重,則包裝袋並無與毒品難以析離之情形,自非屬違禁物(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8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非聲請人聲請沒收標的之違禁物,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時間 │ 名 稱 │ 重 量 │ 備 註 │ ├──┼─────┼─────┼─────────┼──────────┤ │ 1 │民國99年1 │第一級毒品│毛重0.8 公克,因鑑│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 │ │月29日 │海洛因1 包│驗使用0.0182公克 │之海洛因於物理外觀上│ │ │ │ │ │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 │ │ │ │ │以析離;鑑驗用罄,已│ │ │ │ │ │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 │ │ │ │ │收銷燬。 │ │ │ │ │ ├──────────┤ │ │ │ │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 │ │ │公司99年2 月22日出具│ │ │ │ │ │之編號UL/2010/20129 │ │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2 │99年7月7日│第一級毒品│淨重0.66公克,驗餘│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 │ │海洛因1 包│淨重0.65公克 │實驗室99年8 月25日調│ │ │ │ │ │科壹字第09923019080 │ │ │ │ │ │號鑑定書 │ ├──┼─────┼─────┼─────────┼──────────┤ │ 3 │99年12月14│第一級毒品│淨重0.504 公克,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日 │海洛因1 包│餘淨重0.502 公克 │醫務中心100 年1 月7 │ │ │ │ │ │日航藥鑑字第1000036 │ │ │ │ │ │號毒品鑑定書 │ ├──┼─────┼─────┼─────────┼──────────┤ │ 4 │99年12月14│第二級毒品│淨重共3.79公克,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0 │ │ │日 │甲基安非他│餘淨重共3.76公克 │年1 月11日北市鑑毒字│ │ │ │命共3 包 │ │第321號鑑驗通知書 │ └──┴─────┴─────┴─────────┴──────────┘